【政策大数据平台】政策速读(231)丨对于组织开展专利产物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于组织开展专利产物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专利产物集中备案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备案日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苍产蝉辫;二、集中备案单位
1.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公司和优势公司
2.获得北京市专利转化专项资助的公司
3.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政策惠及公司
叁、备案条件
1.备案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2.备案专利产物应至少涉及一项有效专利,且该一项或多项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并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备案专利产物不受《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产业分类限制。
3.同一型号或品种的产物应作为一件产物进行备案,如某公司的手机X30型号可作为备案产物,不同颜色、大小、配置等应归类为同一备案产物。相同产物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备案产物涉及不同公司,应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进行备案。
四、备案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物备案认定试点平台(www.zlcp.org.cn)统一提供全国范围内专利产物备案公益性服务。
申请备案的公司可自愿择优选择1-2个核心专利产物(可参考《公司专利密集型产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自愿备案多个专利产物数量不限),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物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注册登录后填报备案产物基本信息和经济数据,声明所使用专利的情况,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试点平台对备案产物信息进行核查通过后即完成备案。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国家专利密集型产物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操作手册》,请在试点平台自行下载。
五、其他事项
1.请各集中备案单位在集中备案日期内完成专利产物备案。请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专利产物备案工作。
2.鼓励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公司、专精特新公司等开展专利产物备案;鼓励我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园区组织所辖范围内单位开展专利产物备案工作。
3.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将根据产物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确定统一的专利密集型产物评价指标基准值,适时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产物。
特此通知。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022年12月21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张老师 电子邮件:肠丑补苍测别肠丑耻蔼锄蝉肠辩箩.产别颈箩颈苍驳.驳辞惫.肠苍)


